呂某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民申198號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遼02民申198號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呂某,1964年8月25日生,漢族,住址遼寧省庄河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成林,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東路52號和54號。

負責人孔某歌,系該分行行長。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張某,1968年3月3日生,漢族,住址遼寧省莊河市。

原審被告:大連龍泰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庄河市昌盛街道碧水路6號(臨港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

審申請人呂某因與被申請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及原審被告大連龍泰機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4199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呂某申請再審稱,原審中授權委託書中簽字是偽造的。調解書內容其不同意。調解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違反自願原則為由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本案原審卷宗授權委託書”記載,委託人為“”,受託人為“張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4199號民事調解書落款日期為2019年8月26日。再審申請人時隔多年於2022年7月15日提出的再審申請,已明顯超出法定申請再審期限,本院對其再審請求依法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呂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董衛

審判員 王麗明

審判員 蒼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孫佳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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