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高某江買賣合同糾紛壹審民事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遼0211民初4120號之二
案 由: 買賣合同糾紛
試用日期:2023 年 06 月 05 日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遼0211民初4120號之二
申請人: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11669245122U,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華東路94號-2。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成林,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高某江。
原告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高某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2023年6月5日,申請人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高某江名下銀行存款27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的凍結、查封、扣押,即解除本案中對被告全部訴訟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高某江名下銀行存款27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覆議一次。 覆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郝姝妮
6月5, 2023
書記員 矯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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