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銘、武某開設賭場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遼02刑終132號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試用日期:2023 年 06 月 02 日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3)遼02刑終132號
原公訴機關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某銘,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捕前住大連金州區。 因本案於2022年7月18日被大連市XX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現押於大連市金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關業彤,系遼寧金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武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瓦房店市,捕前住大連開發區。 曾因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於2021年9月17日被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因本案於2022年7月18日被大連市XX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現押於大連市金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天祥,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鄭某銘、武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於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2)遼0213刑初493號刑事判決。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鄭某銘、武某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2022)遼0213刑初493號刑事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林 馳
審判員 周 倩
審判員 何晶晶
6月2, 2023
書記員 孫燕妮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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