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陳某丹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13執2771號
案 由: 執行
裁判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2)遼0213執2771號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住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和平路10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13118692196E。
法定代表人:於某璟,系該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翟一丹,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陳某丹,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與被執行人陳某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被執行人應繳納執行款327800元,執行費4820元。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義務、申報財產,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工商等財產資訊。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現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高消費令,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執行員 齊穎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耿 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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