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財、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辦事處小南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民終6757號

案 由: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裁判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遼02民終67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財,1963年8月23日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翟一丹,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辦事處小南村村民委員會,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

法定代表人:解某海,該村委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兆信,遼寧海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財因與被上訴人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辦事處小南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小南村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2022)遼0212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院認為,小南村村委會提起本案訴請的依據是其與孫某財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對案涉爭議土地享有擁有權。二審中,上訴孫某財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了關於在水師營街道小南村地塊上擬建設“旅順口區中心醫院專案”的相關審批手續及關於水師營街道水師營村和小南村的土地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批件等,擬證明小南村村委會已不是案涉土地的擁有權人,與本案不存在利害關係。而小南村村委會則主張雖然存在旅順口區中心醫院項目的建設,但徵用土地的紅線範圍並不包括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併為此提交了證據。鑒於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較多,且對證據的採信與否可能影響本案事實認定和實體處理,本案應發回重審。重審中,一審應核實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地塊是否包含在為建設旅順口區中心醫院專案而徵收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同時核實土地性質是否已實際變更等問題。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2022)遼0212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孫某財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侯學枝

審判員 王家永

審判員 梁 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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