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大連枳實企業管理中心合夥企業、田某成等民間借貸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11民初7240號

案 由: 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遼0211民初7240號

原告:楊某,1969年8月27日生,漢族,住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阮樹明,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枳實企業管理中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11MA0YEHQN4G,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中華西路7號15層5號。

執行事務合夥人:劉某,系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某成,1980年4月22日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被告:田某成,1980年4月22日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被告:大連廣譽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341079693U,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長江路841號2單元2層2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某成,1980年4月22日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原告楊某與被告大連枳實企業管理中心合夥企業(以下簡稱被告枳實企業)、被告田某成、被告大連廣譽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廣譽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阮樹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枳實企業、被告田某成及被告廣譽遠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后):1、判令被告枳實企業返還借款本金60,000元;2、支付約定利息50,000元×(12%/12)×33個月=16,500元+10,000元×(5%/12)×33個月=1,375元;3、支付原告租房費用2020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20,400元/年×2年=40,800元;4、被告田某成個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被告廣譽遠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0日,被告枳實企業實際執行事務合夥人田某成找到原告,稱企業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諾50,000元給付12%的年利率,10,000元給付5%的年利率,到期日為2021年9月1日,還本付息。被告承諾,借款人如違約,將支付出借人為維權所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訴訟費等訴訟相關費用等。臨近還款期,原告因剛性購房,多次聯繫經辦人田某成,提示依約還款田某起初還接電話,回復微信,後來就不理睬原告了。原告本著和解的願望聘請律師與被告協商,一再讓步,2022年1月5日被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月底依約支付了第一期本金5,000元,第二期沒有再支付,稱企業沒有錢。鑒於被告一再違約,徹底失去信用,故提起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枳實企業及被告田某成、被告廣譽遠公司均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原告(出借人)與被告田某成(借款人)簽訂借條,內容為借款人因經營需要,於2019年11月20日向出借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年利率12%,另還有本金10,000元,年利率5%。雙方約定「2021年9月1號之前必須支付全部本金利息,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則出借人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保全費、鑒定費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擔。如果因此事產生爭議,因出借人每月租房子,另每月支付2000元整房租費用,到支付完畢本金利息為止。“借條上同時加蓋有被告枳實企業的公章。

2022年1月5日,被告枳實企業作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內容為“2019年11月20日,大連枳實企業管理中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向楊某借款,用於公司投資甘 井子區紅楓園安居地產專案,承諾按款額分別給付相應的利息楊某同意出借人民幣陸萬元整,公司承諾其中伍萬元按年利率12%計息,壹萬元按年利率5%計息,還本付息日為2021年5月1日。到期后,因種種原因,公司沒有收回投資,應出借人楊某要求,公司出具了借條,承諾:2021年9月1日之前返還六萬元本金及約定利息,如再次違約,公司願承擔楊某的維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保全費,鑒定費用等,另承諾因出借人楊某等錢買房,公司願承擔逾期期間楊某的房屋租金2000元/月,到付清本息之日止,合夥人田某成簽字。2021年9月1日到期后,公司仍未收回投資,出借人楊某聘請律師向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約支付相應款項。公司投資的甘井子區紅楓園安居地產專案早已竣工,相關手續已辦理完備,只等與建設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收回投資已無障礙。經與出借人楊某協商,制定還款計劃如下:1.2022年1月-3月,公司每月還款五千元至指定帳戶,大連銀行6230××××1720,共計人民幣壹萬五千元(包含律師費伍仟元)。2.2022年4月份,公司還款壹萬元人民幣;3.2022年5月份,公司還款貳萬元人民幣;4.2022年6月份,公司還款貳萬元人民幣;5.利息及房屋租金因房屋尚未過戶,無法出售,資金尚待回籠,還款時間另議。“被告枳實企業在借款人處加蓋公章,被告田某成合夥人處簽字,被告廣譽遠公司在擔保人處加蓋公章。該還款協定尾部還載明有內容如下“再經協商,還款計劃第3項改為:2022年5月份還款壹萬元,第4項改為:2022年6月份還款壹萬元,增加第6項:7月份還款壹萬元,增加第7項:8月份還款壹萬元,共計還款陸萬伍仟元。所提供帳號為阮樹明所有,為出借人楊某授權。“原告稱,上述還款計劃簽訂后,被告僅於2022年1月28日還款5000元,剩餘款項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還款計劃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根據原告陳述及其提供的借條和還款計劃,可以認定案涉6萬元借款系被告枳實企業所借,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2022年1月5日形成的《還款計劃》出於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按照還款計劃的約定,被告枳實企業應於2022年1月-3月,每月還款5,000元,2022年4月還款10,000元,但被告枳實企業在2022年2月即違約,未按照還款計劃履行,以自己的行動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原告有權解除還款計劃並要求被告枳實企業償還全部剩餘未還借款。被告枳實企業已償還的5,000元應視為對律師費用的償還,故被告枳實企業未償還的借款數額為60,000元,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枳實企業償還借款60,000元的訴請予以照準。關於原告的利息訴請以及要求被告枳實企業支付房租費用的訴請,本院認為,房租費用應視為被告枳實企業自願承擔的原告的損失,關於被告枳實企業應支付房租費用的時間問題,2021年5月10日的《借條》中約定,如果因此事產生爭議,被告需另每月支付2,000元,《還款計劃》中亦載明“公司 願承擔逾期期間楊某的房屋租金2,000元,到付清本息之日止”,根據上述內容,可以認定被告枳實企業應從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即自2021年9月2日起開始支付房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枳實企業承擔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9月1日的房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被告枳實企業應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0日至2021年9月1日的借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當事人未約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且該利率未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本院予以照準,故被告枳實企業應支付的上述時間的利息數額為11,611元(50,000元×12%÷365天×652天+10,000元×5%÷365天×652天)。2021年9月2日起,被告枳實企業承諾每月承擔原告的房租損失2,000元,原告同時主張了逾期利息,因案涉借款發生於2019年11月2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出借人可以一併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但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6.6%,原告上述主張超過年利率16.6%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援,故原告主張被告枳實企業支付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的上述費用的合理部分5,130元(60,000元×16.6%÷365天×188天)本院予以照準。原告還要求被告枳實企業支付逾期利息至2022年8月,本院計算至庭審之日即2022年8月9日產生的逾期利息為2,743元(50,000元×12%÷365天×154天+10,000元×5%÷365天×154天)。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原告稱被告某成系被告枳實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應對被告枳實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原告稱被告田某成系被告枳實企業的合夥人,其提供的證據為被告田某成在《還款計劃》中合夥人處的簽字,但原告提供的被告枳實企業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報上並未有相關內容的體現,原告以此要求被告田某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廣譽遠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廣譽遠公司在《還款計劃》擔保人處加蓋公章,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被告枳實企業、被告田某成及被告廣譽遠公司未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六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枳實企業管理中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60,000元並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房租損失共計19,484元。

二、被告大連廣譽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三、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74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自行負擔987元,被告大連枳實企業管理中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負擔1,787元,被告大連廣譽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趙麗豔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修建華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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