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姜某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02執6617號
案 由: 執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2)遼0202執6617號
申請執行人李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西崗區。
法定代表人翟一丹,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姜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
李某與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2021)遼0202民初12565號民事判決書,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於2022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請執行,我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我院分別於2022年10月24日、11月19日、12月8日通過全國網路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姜某名下的工商登記、銀行存款資訊、房產情況和車輛資訊,於2022年10月25日通過點對點系統查詢了姜某名下工商登記、銀行理財及住房公積金資訊。通過以上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執行情況和資訊,本院以談話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後即行生效。
審判員 孫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董國輝
相關案例
Sha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