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與王某首次執行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13執1546號

案 由: 執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2)遼0213執1546號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13118692196E

負責人:蔡某國,系該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翟一丹,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王某,1987年1月1日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公民身份號碼:×××1813。

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金州支行與被執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本案執行標的給付執行款本金100669.34元及利息、罰息、複利,訴訟費2318元,保全費1025元,公告費300元,執行費1540元。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同時,本院查詢了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收益類保險等情況,凍結了被執行人王某在公積金帳戶存款130000元,因不符合劃扣條件,暫不能處理。未查詢到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案已對被執行人下達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現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后,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恢復執行。再次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齊穎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高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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