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中山支行與蔣某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02執7317號
案 由: 執行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2)遼0202執7317號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中山支行,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港灣街5號。
法定代表人:孫某,系該支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翟一丹,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蔣某光,男,1964年12月21日生,漢族,住大連市甘井子區。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中山支行與被執行人蔣某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業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遼0202民初2007號民事調解書,且已發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2日,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全國網路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等信息情況,通過點對點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和股息紅利情況。通過以上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2個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帳戶有可供執行財產合計12859.08元;被執行人名下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有可供執行財產96.67元,共計12955.75已全部發放至申請執行人帳戶。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上述執行情況及資訊。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 鄧玉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楊 帆
書記員 尚書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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