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與梁某風租賃合同糾紛恢復執行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02執恢1549號
案 由: 執行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2)遼0202執恢1549號
申請執行人:鄭某,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
委託執行代理人:翟一丹,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梁某風,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申請執行人鄭某與被執行人梁某風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並於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遼0202民初9547號民事調解書,且已發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11日申請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全國網路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等信息情況,通過點對點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財產品、股息紅利和住房公積金情況,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收益類保險,上門調查被申請人生活居住情況。通過以上查詢,扣劃被執行人梁某風帳78127元發放至申請執行人帳戶,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上述執行情況及資訊。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確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 那 函
二〇二三年是一月九日
書記員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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