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與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趙某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2)遼0204民初7895號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2日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遼0204民初7895號

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住所地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9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576056250E。

負責人:閔某勇,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尚存存,遼寧明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弘鋒,遼寧明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清溪南街169號3單元5層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554991125N。

法定代表人:王某榮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明明,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惠,1983年9月19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明明,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榮,1977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明明,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某剛,1959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明明,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霞,1957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現羈押於葫蘆島市看守所。

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與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趙某惠王某榮焦某剛劉某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尚存存、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趙某惠王某榮焦某剛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明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霞未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3000000元並按照《單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罰息、複利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截至2022年5月19日的利息792715元);2.被告王某榮焦某剛劉某霞1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原告對被告趙某惠名下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號抵押房屋在最高額抵押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1年12月23日,原告與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德瑞中合公司)簽訂《授信額度協定》,協議約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德瑞中合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額度3300萬元,用於流動資金借款,授信額度可迴圈使用,額度期限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為確保債權的實現,2021年12月23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惠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趙某以其所有的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房屋對被告德瑞中合公司在授信3300萬元的最高餘額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雙方對上述抵押房屋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2021年12月23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王某榮、被告焦某剛劉某霞各簽訂1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該三被告對被告德瑞中合公司在主合同項下的一系列債務提供不超過3300萬元(本金)的最高額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021年12月23日,原告與被告德瑞中合公司簽訂了《單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德瑞中合公司發放貸款330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均為12個月。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多次按約發放全部貸款給被告,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利息,已構成違約。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與答辯人間並不存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關係,貸款的實際情況是答辯人為了替原告化解其自身的不良貸款,才產生如今的訴訟糾紛。原告訴請的貸款系2016年貸款業務的延續。2016年底,原告為化解自身不良貸款業務,找到答辯人,希望答辯人能夠收購原告的不良貸款以降低不良率。2016年12月21日,答辯人依據原告的指示通過趙某惠帳戶將****.25元支付至原告,原告收到款項后,坐落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房屋(也即本案貸款抵押物)交給答辯人,答辯人委託趙某代為持有。2017年1月24日,為解決答辯人説明原告解決不良貸款的資金問題,原告才為答辯人發放了3300萬元貸款,抵押物即為前述丹楓路25號-1、2號房屋。該筆貸款經多次倒貸為本次訴請貸款。該筆貸款答辯人已共計支付銀行約7801360.34,加上答辯人前期支付的34846296.25元,答辯人共計已經支付了42647656.59元。因為答辯人關聯公司在原告處尚有其他貸款,本著支援原告工作的目的,因本筆業務上多支付了原告近1000萬元款項,現懇請法院以此抵頂答辯人關聯公司欠付原告的其他業務貸款的本金。綜上,答辯人是配合原告處理其自身不良,雙方並不存在貸款合同關係;答辯人同意將坐落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房屋退還給原告,原告應向實際用款人主張權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趙某惠辯稱,同意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的答辯意見,同意將丹楓路25-1、2號房屋退還原告。

被告王某榮焦某剛共同辯稱,同意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的答辯意見。

被告劉某霞在本院的調查筆錄中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因本人羈押於葫蘆島看守所,無法參加庭審,其放棄出庭的權利,同意法院缺席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1年12月23日,原告(授信行)與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授信申請人)簽訂《授信額度協定》,約定原告向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額度3300萬元,適用於流動資金貸款,年利率6.09%,單筆業務最長期限12個月,授信額度可迴圈使用。額度期限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

同日,原告(抵押權人、甲方)與被告趙某惠(抵押人、乙方)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擔保財產為被告趙某名下的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房屋,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金額、利息(含正常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債務人應向甲方 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等)、實現抵押權發生的律師費以及實現抵押權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等),但實現抵押權發生的其他費用應首先從抵押物變現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1.1所述之最高餘額內。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雙方為案涉房產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原告取得了不動產登記證明。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順位均為第二順位。

同日,原告(甲方、債權人)分別與被告焦某剛劉某霞王某榮(乙方、保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乙方願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上述債權向甲方提供保證擔保,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3300萬元,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為2021年12 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律師費等)。乙方承擔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年。

同日,原告(貸款人)與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借款人)簽訂《單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30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6.09%,本金逾期的罰息利率、利息逾期的複利利率、罰息逾期的複利利率等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還款方式為還月付息,還息頻率為3個月,一次還本。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於2021年12月29日將案涉貸款3300萬元發放給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貸款借據載明,年利率6.09%,罰息利率為9.135%。借款到期日為2022年12月22日。借款后,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截至2022年5月19日,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300萬元、利息792715元未償還;截至2022年10月8日,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300萬元,利息1585430元未償還。2022年10月26日,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貸款本金5萬元,截止2022年12月5日,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295萬元、利息1908868.21元未償還。

另查,2022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原告為此支付保全費5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授信額度協定》《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單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借據、對公活期轉帳單、客戶明細對帳單、欠息明細表、民事裁定書、保全費收據、貸款還款憑證、本院的調查筆錄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且經當庭質證及本院的審查,應予採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趙某惠王某榮焦某剛劉某霞簽訂的《授信額度協定》《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單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發放了貸款3300萬元,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的請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榮焦某剛劉某對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被告王某榮焦某剛劉某霞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均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原告要求對被告趙某惠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按照《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被告趙某將其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房屋對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已辦理了抵押登記,現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趙某惠王某榮焦某剛提出的抗辯意見,雖被告提供了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予以證明,但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對被告提出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貸款本金3295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2年12月5日的利息1908868.21元,並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單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罰息、複利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榮焦某剛劉某霞對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對被告趙某惠提供抵押的位於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路××號××號××房屋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享有第二順位的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764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均已預付),由被告大連德瑞中合貿易有限公司、趙某惠王某榮焦某剛劉某霞共同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麗莉

人民陪審員 尹超英

人民陪審員 李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鄒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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