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破申31號準予申請人撤回破產清算申請用--民事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京01破申31號

案 由: 申請破產清算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京01破申31號

申請人:陳某,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申請人:張某倩,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

申請人:陳某,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申請人:張某鷹,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

申請人:王某,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區。

申請人:侯某,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

申請人:卜某蓮,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臨安市。

申請人:於某玲,1964年4月2日出生,住遼寧省大連

市沙河口區。

上述八位申請人共同委託代理人:翟一丹,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金信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石龍經濟開發區永安路20號3幢B1-2373室。

法定代表人:王恆。

張某倩張某鷹、王某、侯某卜某蓮於某玲以金信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金信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審查期間,張某倩張某鷹、王某、卜某蓮於某玲申請撤回對金信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張某倩、張某鷹某、侯某卜某蓮於某玲申請撤回破產清算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張某倩、張某鷹某、侯某卜某蓮於某玲撤回對金信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判長 白 雲

審判員 李 倩

審判員 奉一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韓悅蕊

書記員 鄭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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