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張某其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遼0204執異38號

案 由: 執行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3)遼0204執異38號

案外人:付某男,滿族,1979年4月1日生,住遼寧省營口市鮁魚圈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永亮,上海中聯(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花園口經濟區迎春街6-2號樓A407室。

法定代表人:於某濤,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偉,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張某其男,漢族,1982年3月2日生,住遼寧省營口市鮁魚圈區。

被執行人:宋某萱女,漢族,1987年11月28日生,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本院在執行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張某其宋某萱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中,案外人付某對本院執行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xx號房屋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案外人稱,請求中止對張某其名下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xx號房屋的拍賣程式,並中止對(2022)遼0204執恢6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的執行。事實與理由:被執行人張某其於2017年2月13日向案外人借款380萬元,借款期限10個月,即2017年12月12日前還清,被執行人某其2017年8月29日向案外人還款100萬元,剩餘款項到期后並未按時償還。雙方於2018年2月15日簽訂《租賃合同》,張某其將其名下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廣場C2區22號房屋出租給案外人,用於折抵欠款,租賃期限10年,租金280萬元,一次性付清。綜上,案外人認為,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就存有租賃,目前仍處於租賃期內。法院於2022年9月29日裁定歸案涉房屋進行司法拍賣、變賣,但在司法拍賣頁面並無租賃公示,也未通知案外人,導致案外人喪失了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出異議,請求予以支援。

本院查明,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張某其宋某萱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大連市公證處於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遼大市證執字第20號執行證書:“1、申請執行人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於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與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其宋某萱簽訂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下稱“該合同”),該合同經本處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編號:(2020)遼大市證經字第4963-4964號。2、根據該合同約定,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其宋某萱向申請執行人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捌佰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限12個月,即自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其宋某萱以其所有的落於大連市沙河口區xx號的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約定,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其宋某萱應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和擔保義務,如屆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合同項下義務,或者因其他事件發生導致申請執行人宣布債權提前到期的,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發生違約行為的,申請執行人有權持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執行證書並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並自願無條件放棄抗辯權。3、依該合同約定,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其宋某萱已將上述向申請執行人抵押擔保的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他項權證號:遼(2020)大連市內四區不動產證明第00194569號。4、據申請執行人稱,被申請執行人張某其宋某萱自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至今一直未按約定還利息,現尚欠本金為人民幣85000000.00元及利息、罰息。我處於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向被申請執行人某其宋某萱郵寄了《核實函》,核實其債務履行情況,被申請執行人如有異議限其七日內向本處提出。截止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被申請執行人未向本處提供相關按時還款憑證。應申請執行人要求追償全部款項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及被申請執行人在其簽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承諾內容,特出具此執行證書。申請執行人大連花園口眾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可持本執行證書及(2020)遼大市證經字第4963-4964號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1、借款本金:人民幣8500000.00元整;2、利息按照新頒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利息不超過簽約當日LPR四倍及15.4%(自2021年1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罰息按照合同利率上浮50%(自2021年2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4、律師費:人民幣340000.00元;5、公證費:人民幣17000元。“后申請執行人依據該公證債權文書向本院申請執行。

執行期間,本院於2021年6月3日查封了被執行人張某其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xx號房屋。

案外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借條、收條、租賃合同等證據,根據上述材料記載,被執行張某其2017年2月13日向案外人付某借款380萬元,借款期限10個月。2017年8月29日,張某其付某還款100萬元。2018年2月15日,張某其付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張某其將案涉房屋以10年280萬元的價格出租給,租期至2028年2月15日。

本院認為,案外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案外人以租賃關係為由請求排除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首先,案外人以租賃關係提出異議,不僅要求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簽訂了租賃合同,還要求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佔有使用案涉房屋,本案中,案外人僅提交了其在本院查封之前簽訂租賃合同的證據,但並無其在本院查封之前佔有使用房屋的證據,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其次,雖然案外人提供了在法院查封前簽訂的租賃合同,但根據事實發生時依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的關係實際是通過案外人佔有、使用房屋以實現債權的關係,雙方法律關係仍屬於債的阿關係的延續,並不符合租賃合同的內涵,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三十一條保護的租賃關係,案外人無法以此排除執行。綜上,案外人的異議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案外人付某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判長 藍 天

人民陪審員 叢麗波

人民陪審員 蔣玉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楊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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