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小區第壹屆業主委員會與常某、吳某文等名譽權糾紛二審判決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遼02民終1419號

案 由: 名譽權糾紛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遼02民終141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北六街海航YOHO灣社區141號。

業主委員會主任:姜某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成林,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某,1968年10月10日生,漢族,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文,1961年11月17日生,漢族,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某,1964年1月2日生,漢族,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林雪梅,遼寧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寶峰,遼寧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馬橋子業委會)因與被上訴人某、吳某文許某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遼0291民初51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橋子業委會上訴請求:撤銷(2022)遼0291民初5166號民事判決,並改判駁回三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註冊並使用過「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公眾號,並使用過「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公眾號向業主發佈過《告海航YOHO灣社區全體業主書》。此節認定是錯誤的,直接與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證據相矛盾,被上訴人提供的關於公眾號的列印頁,展示了“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屬業主委員會”公眾號的基礎資訊:微信號:×××a2帳號主體:個人。這個證據被上訴人在一審出示過,上訴人代理人當庭陳述,這足以證明公眾號不是上訴人設立的,如此明確的證據,遠比原審法官向深圳騰訊公司電話諮詢更有證明力,公眾號雖然被註銷,但留下了痕跡,這就是證據。誰註冊的「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公眾號,誰寫作或傳播侵權文章,誰就承擔侵權責任,這再簡單不過。原審判決做出認定上訴人是「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公眾號註冊者和消費者依據:引用上訴人聘請的業委會執行秘書高某2021年5月1日轉發過有關社區選聘物業的重要公告(照片),並於2021年6月2日轉發連結公眾號的文章《招標選聘 物業公司流程的公告》,2021年6月18日轉發連結公眾號的文章《告海航YOHO灣社區全體業主書》,執行秘書高某轉發的兩文章均已打不開,文章內容無法考證與上訴人之間的關聯,顯然原審判決是通過公眾號的名稱,及文章的標題,來聯想認定的。並且,高某雖然是業委會聘請的執行秘書,而他轉發公眾號文章就認定公眾號是上訴人註冊的和使用的,這顯然在邏輯上不成立。“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公眾號的註冊者是誰?無論是誰,公眾號是個人設立的,肯定不是上訴人海航YOHO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誰主張,誰舉證,被上訴人所舉證據,已經能證明,公眾號是個人設立,非單位設立。2、認定侵權事實內容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該篇文章截屏顯示,文章涉及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矛盾。對於被上訴人在原審提供的文章截屏,上訴人庭審中表示不認可,由於被上訴人指控的是公眾號文章侵權,必須出示打開的網路侵權的文章,讓當事人核對所謂截屏證據來源的問題,上訴人代理人當庭提出質疑,是否在公眾號文章打開時截的屏,自始至終,被上訴人沒有出示互聯聯網狀態下,涉及侵權的公眾號文章,甚至被上訴人在哪兒截的都說不清。所謂的截屏文章是否為被上訴人指控的公眾號的文章《告海航YOHO灣社區全體業主書》,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審證人出庭,被上訴人對證人出示的也是所謂的截屏文章列印件,而且是向證人晃了一下,證人馬上說“是”,極不嚴謹。由於網路文章存在虛擬空間,所以必須在線打開狀態錄屏的方式,或網頁保存等方式來保存證據,或採用其他證據保全的方式,才能保存證據用於訴訟。原審法院在案涉公眾號已註銷,案涉所謂侵權文章已無法通過網路再現,被上訴人又無相關合法保存的證據,根據所謂的文章截屏來認定存在侵權文章及內容,屬於認定事實錯誤。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原審認定上訴人註冊公眾號、使用公眾號發表所謂的侵權文章均不成立,三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侵犯其名譽權事實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銷原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案涉微信公眾號信息已經能夠查明設立者,在第三次庭審時已經舉證了,在群中出現了要證明的微信發言者,在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操作下出現了微信公眾號的資訊,這是註冊資訊,可以證明這個業主就是微信公眾號的設立者,原審查明事實錯誤。

某、吳某文許某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案涉的公眾號是業主委員會辦公使用的公眾號,證據充分,且社區業主都知道曾經業委會使用過「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發佈工作資訊。業委會蓋章的材料中寫明物業服務公司選聘流程將在公眾號中公佈,業委會的多名成員在社區各個業主群內宣傳公眾號,並多次轉發公眾號內容,在微信上回復被上訴人常某:業委會調查後將在公眾號上予以解答。以上人員包括業委會執行秘書高某,業委會委員華某岩和張某,這些業委會成員均認為這是業委會公眾號,而業委會卻推脫是業委會成員的個人行為,與業委會無關,這不符合通常認知,也不符合邏輯和風俗習慣。以上足以證明上訴人擁有公眾號,而其在一審庭審中表述沒有公眾號也沒有微信聯絡群,這些都是與事實不符,與上訴人舉證內容相矛盾的,是上訴人自認為公眾號已註銷無法還原而可以逃避責任的推諉言論。上訴人認為公眾號是個人申請設立的,不可能是業委會的公眾號,這也是沒有道理的,業委會原本就是由多個成員組成的,為了方便操作和申請便利,業委會公眾號由個人申請和管理,而後用於業委會工作宣傳是符合常理的,此種情況下該公眾號就是業委會的公眾號。二、被上訴人提供的網頁截圖,可以看出是公眾號網頁連結截圖,標題為“告航海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按照公眾號的顯示規則和習慣,標題下作者位置顯示的是“海航YOHO灣業委會”,公眾號名稱顯示的是“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打開時間顯示的日期即2021年6月19日,結尾處落款“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2021年6月18日”,這些都直接證明公眾號發佈的信息內容。雖然沒有直接的打開連結可顯示內容的過程,但綜合一審的所有證據確定被上訴人提交的《告海航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內容就是業委會公眾號“告海航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的內容具有高度蓋然性,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名譽侵權認定正確。三、被上訴人在一審時庭審舉證的6號樓業主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公眾號註銷的截圖資訊,在原審庭審中進行了庭上展示,原手機的所有者是常某與本案的被上訴人之一,常某是6號業主群的其中成員之一,其中微信名備註為華子6-1-3103,還 發了一個公眾號名片,公眾號名稱海航YOHO灣業主委員會,點開該公眾號圖片顯示已註銷的頁面,有一個具體資訊,點開后就會顯示關於公眾號的具體資訊變更等情況,這個截圖就是補充證據3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就是上訴人所稱的公眾號的能看出微信號帳戶主體的證據。

某、吳某文許某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並恢復原告名譽;2.被告在業主微信群、公眾號內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在海航YOHO灣社區公告欄處發佈道歉公告7天;3.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及經濟損失(律師費)6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三原告系海航YOHO灣社區業主。案外人高某系被告業委會的執行秘書。2021年5月1日,高某在航海1號樓業主群中發佈由被告蓋章的《重要公告》,告知業主將通過業委會微信公眾號發佈選聘物業企業詳細流程。2021年6月2日,高某在1號樓業主微信群轉發《招標選聘物業公司流程的公告》,該公告由“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發佈。2021年6月18日,「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發佈《告海航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原告提供的該篇文章截屏顯示,文章內容涉及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矛盾,其中記載「三個老太太之一的吳某文,在社區噴泉 處拉攏不知情的業主,造謠生事,XX業委會動用維修基金,妖言惑眾,居心不良“,”某到處自稱受政府行政部門指示,肆意破壞業主團結和社區安定,到處散播XX“,”,到個群散佈轉發吳某文許某的各種捏造、XX,中傷和詆毀,破壞海航業主的和諧生活氛圍,助紂為孽“。證人周某出庭證實其查看過公眾號中的該篇文章,文章內容與三原告提供的文章截屏內容一致。該篇文章由其他業主轉發至案涉社區的其他業主群,引起了微信群內許多業主的憤慨,對三原告進行了言語攻擊,言語攻擊的內容包括“這老太太遭民糞潑了”,“年齡大了,得積點德啊”,“老人不積德,子孫跟著遭殃”,“每天上竄下跳的不小心把腿摔斷了多遭罪”,“能不能遭天譴啊”等。

“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於2021年3月19日註冊,同年11月24日註銷。就「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的註冊資訊、發佈文章記錄,一審法院曾致函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回復因從註銷時間至查詢點已超過六個月的系統保存期限,因此無法查詢註冊資訊。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XX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一、關於被告是否侵犯三原告名譽權的問題。雖然「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已被註銷無法查看註冊資訊及發佈公告內容,被告亦辯稱未註冊過公眾號併發佈過相關文章,但高某系被告業委會的執行秘書,其代表被告在業主群中所發佈的資訊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告知業主註冊過微信公眾號,,其代表被告在業主群中所發佈的資訊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告知業主註冊過微信公眾號,,其代表被告在業主群中所發佈的資訊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告知業主註冊過微信公眾號,,其代表被告在業主群中所發佈的資訊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告知業主註冊過微信公眾號,其代表被告在業主群中所發佈的資訊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告知業主註冊過微信公眾號,並使用「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向業主發佈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公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註冊並使用過「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委會」公眾號,並通過該公眾號發佈過《告海航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的事實。雖然被告不認可三原告提供的《告海航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文章內容截屏的真實性,但是證人證言及業主群的聊天內容證實了該篇文章內容是真實存在過,因文章內容涉及“妖言惑眾、居心不良”、“肆意破壞、散播XX”、“助纣為孽”等帶有侮辱性質的言論 及三原告的名字等隱私資訊,貶低三原告的人格,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主觀上具有對三原告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對三原告的公正評價,導致業主微信群中很多業主對三原告作出譴責性、侮辱性的評價,被告侵權事實存在,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因被告已註銷公眾號,侵權文章已不存在,故侵權行為已停止,一審法院無需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二、關於恢復名譽及道歉問題。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被告已註銷公眾號,故被告無法在公眾號內進行道歉。鑒於被告對三原告名譽權造成影響的範圍限於案涉小區內,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應在社區微信業主群及社區公告欄內以文字形式公開向三原告道歉三天,為原告恢復名譽。三原告要求道歉七天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三、關於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6000元(律師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法律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關於原告所稱的經濟損失律師費6000元,因原告提供的委託合同記載為6000元,但實際開具的發票為5000元,參考律師收費辦法,一審法院支持律師費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援。關於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被告發佈文章給三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審法院酌定為1000元,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業主微信群、社區公告欄內以文字形式公開向原告常某、吳某文、許某道歉,為三原告恢復名譽;二、被告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文、許某律師費5000元;三、被告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常吳某文許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四、駁回原告某、吳某文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三原告自行負擔100元,由被告負擔200元。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為案涉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上訴人認可高某系上訴人的執行秘書。高某在案涉社區業主群發佈經由上訴人蓋章的《重要公告》,並告知業主將通過業委會微信公眾號發佈具體流程。后高某在業主群中發佈相關公告,該公告亦由業委會公眾號發佈。由此可見,高某上述行為系代表上訴人的職務行為,案涉公眾號亦是為了上訴人發佈消息提供服務,上訴人主張案涉公眾號與其無關依據不足。上訴人二審庭審中主張案涉公眾號系由華某岩進行註冊並使用,系華某岩的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但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大連金普新區馬橋子街道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中顯示,華某岩系上訴人的副主任,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華某岩作為上訴人的工作人員,註冊案涉公眾號,並在業主群中發佈公眾號名片,也系代表上訴人的職務行為。綜上,案涉公眾號由上訴人的副主任註冊並在業主群中發佈名片,上訴人的執行秘書高某多次利用該公眾號發佈消息和公告,故一審判決認定案涉公眾號系由上訴人註冊並實際使用並無不當,本院二審予以維持。該公眾號中發佈《告海航YOHO灣社區所有業主書》,其中對被上訴人帶有侮辱性質的言論,造成了業主群中部分業主對被上訴人進行辱駡性、譴責性評價的後果,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存在因果關係,並判決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二審予以維持。

綜上,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上訴人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已預交),由上訴人馬橋子街道保興社區海航YOHO灣社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最終裁判。

審判長 張萍萍

審判員 趙述雲

審判員 原楠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邵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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