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高某江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壹審民事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遼0211民初4120號之一
案 由: 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遼0211民初4120號之一
申請人: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11669245122U,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華東路94號-2。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成林,系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高某江。
原告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高某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請人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高某江名下27萬元存款或等額財產。申請人向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投保了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出具保函作為擔保。
經審查,申請人大連江淮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高某江名下銀行存款27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本院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郝姝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矯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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