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航達宏遠實業有限公司與大連保稅區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上訴裁定書

发布时间:

2023-12-11

審理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3)遼02民轄終100號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遼02民轄終10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航達宏遠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佳林園43號7層1號。

法定代表人:雷某旭,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靜,北京市中倫文德(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保稅區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保稅區黃海西四路205號國貿中心E座1樓3區、8樓2區。

法定代表人:喻某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向某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該公司員工住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立,1963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秀,1965年3月29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玲,1995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內蒙古赤峰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野,1986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天祥,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大連周水子空港航達美食廣場,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迎客路168號(大連國際機場候機樓2樓)。

經營者:崔某立

原審被告:大連七葉和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五四路66號恆隆廣場商場212號鋪位。

法定代表人:李某野

上訴人大連航達宏遠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連保稅區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立、崔某秀、胡某玲野、原審被告大連周水子空港航達美食廣場、大連七葉和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遼0291民初223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大連航達宏遠實業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原審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管轄。二、本案上訴人的住所地在甘井子區,其他被告住所地也均在甘井子區,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將本案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理。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大連保稅區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崔某立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第17條、第32條,以及大連保稅區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案其他各原審被告簽訂的《保證合同》第11條中,均約定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協定管轄條款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作為約定管轄指向的乙方住所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呂風波

審判員 金 豔

審判員 殷傳茂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勃

書記員 張雋萱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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